[摘要] 日前,家住潍坊奎文区圣豪花园小区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他想租赁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但开发商要求必须一次性交纳5万元租赁费,时效为70年。律师称此举不合法。
日前,家住潍坊奎文区圣豪花园小区的王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他想租赁小区内的地上停车位,但开发商要求必须一次性交纳5万元租赁费,时效为70年。律师称此举不合法。
王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今年5月份入住圣豪花园小区的,此前业主停车一直是免费的。近期,开发商称,小区内车库对外出售,价格为10万元一个,地上车位只租不售,如果业主想租车位,需一次性交70年的车位租赁费5万元。王先生表示,别的小区车位租赁费一般都是一季度或一年交一次,一次性交70年无法接受。
11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该小区。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车位管理由开发商负责。随后,记者来到该小区售楼处咨询,两位工作人员均表示确有“需要一次性交5万元,即70年车位租赁费”一说,并称“这是公司规定的”。
当日,记者拨打了12358价格服务热线,接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相关规定,地上车位租赁费为120元/月,但并未规定租赁期限。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法律顾问、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宫惠玲律师,宫律师表示,开发商此举不合法。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事先规划好的车位,开发商或物业可以出售或出租,租赁期限需要业主同开发商或物业协商,但我国《合同法》第214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另一种是不在规划范围之内的临时车位(比如为了缓解停车压力,将绿化带改成车位,或在公共道路上划出的车位)这些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或物业不能随意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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