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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见义勇为者及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京华时报  2012-09-07 09:21

[摘要] 9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将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9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消息,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庭将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消息称,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要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此外,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切实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通知强调,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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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日报)2012年度老城区公租房进入配租确认阶段。市住建局4日提醒已经经过审核取得《苏州市区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 并核准配租公租房的低收入无房家庭,于9月10日至14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受理窗口签字确认参加配租摇号。

房价高、房租高已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时,包括公租房、廉租房、定销房等等在内的保障性住房的一批又一批隆重推出,无疑是一方百姓的民生福音。

保障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买得起房的可以住商品房,买不起房的就必须有保障房来住才行。因此,以“住有所居”为目标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之一。如果一个地方的低收入群体,无法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既买不起房又租不起房,那么不仅会直接影响民生,而且也会影响社会稳定。由此可见,保障房是一种重要社会调节器,能够直接调节解决百姓的住房难题。

从更深一个层次来讲,保障房还具有调节社会再分配的重要作用。道理很简单,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公租房、廉租房,还是定销房等等,都是严格地针对不同收入档次的人群的,是一种带有普惠性质的特别福利,必须对应的人群才能够享受,经济收入高、买得起房的人群是不能享受到这样的福利的。这一加一减之间,自然而然就在某种程度上“拉近”了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

保障房要想具备和发挥社会调节器的重要作用,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实现一定覆盖面,似有若无、意思意思、表面文章之类,是无法达到其功效的。为此,地方政府必须真抓实干,下大力气形成保障房体系。

就拿苏州来说,在此方面做得有声有色。统计资料显示,自从2000年对城市居民实施住房保障制度以来,截至2010年底,全市已累计筹集廉租住房4007套; 年度发放廉租住房补贴4225户; 累计建设供应给非拆迁住房保障对象的经济适用住房21319套;累计建设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约11万套(间)。

与此同时,我市还形成了政策相对完善、保障方式科学合理、资金来源稳定可靠、房源建设基本满足的住房保障体系,该体系共分7个层次,包括配租廉租住房、供应经济适用房、供应共有产权型住房、实行公房租金减免、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政府购房补贴、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等。通过这一系列梯度式的住房保障形式,较好地解决了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三类家庭以及新就业人群、外来务工人员等“夹心层”的“住有所居”困难。

既然保障房可以成为社会调节器,那么就必须配套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可以使保障性住房主体、责任、实施方式、水平、标准等问题,在监管全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另一方面能够形成可靠的保障房退出机制,确保真正需要的人群才能享受这样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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