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从内部条件看,自农信社改革以来,其内控管理水平逐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增强,贷款定价机制不断完善,定价行为趋于理性;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农村信用社实际贷款利率已极少触及上限,放开贷款利率上限后,涉农贷款利率不会大幅提高。
此外,央行这一新规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高利贷”的定义形成挑战。根据1991年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十多年来,这一司法解释已成为法院处理民间借贷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在各地法院的实际操作中,均将民间拆借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认定为“高利贷”。
业界人士认为,农信社借贷利率不设上限,因央行的规定而有了行政意义上的“合规性”,但法明确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借贷行为”不予保护,因而“不设上限”的做法在合法性上仍存在问题。
不过,从各方反应来看,市场和舆论界对央行此举大多持赞许态度。业内人士指出,央行这一举措对农村金融将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也为放开民间借贷探了路。“这一规定若能更早推出,早年的孙大午案、近年的吴英案或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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