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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住房将纳入保障房体系

中国证券报  2014-04-02 16:23

[摘要] 全国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将先纳入现行的保障房体系管理,此后将作为市场主体来供应。

政协委员、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将先纳入现行的保障房体系管理,此后将作为市场主体来供应。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将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分析人士表示,“共有产权住房”的提法,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但对于其属于保障房还是商品房,报告并未做出界定。

日前,住建部正在针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包括共有产权住房的界定、土地出让方式、分配原则、交易规则及处置方案等。但该办法何时面世,目前尚难判断。

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已有共有产权住房的尝试,北京自住型商品房被认为具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性质。分析人士认为,要想充分发挥共有产权住房的价值,需在制度层面有严密的设计。

他表示,作为协同调节的一部分,共有产权住房减少了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更重要的是扩大民众参与度,强化监督。

在此外,政协委员、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在两会期间表示,今年将选择部分热点城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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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产中国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禁止利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直接或者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不得转让保障性住房;确需转让,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已满5年,可以转让保障性住房,并按照配售合同约定产权份额向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承购人也可以按照配售合同约定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但是,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保障性住房。承购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原购房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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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3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今年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

李克强表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政府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人民过上好日子。要坚持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

李克强称,要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以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目标,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今年新开工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大城市保障房比例。推进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建设质量,保证公平分配,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年内基本建成保障房480万套,让翘首以盼的住房困难群众早日迁入新居。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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