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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细则初定稿 小产权房仍存在变数

经济观察报  2014-12-27 08:24

[摘要] 12月24日,经济观察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下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下称“《细则》”)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部委意见。

12月24日,经济观察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的“下位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讨论稿)》(下称“《细则》”)已起草完毕,正在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等部委意见。

新版《细则》共15章192条,约5万字,分为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登记、抵押登记、登记资料查询和利用等。

《细则》除对“以人查房”、“国家机关所拥有的不动产如何登记”、“不动产登记权证”等给予明确说明外,更对敏感的小产权房登记留下空间。第五章第62条规定:“因历史原因不能提交不动产权来源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解释,这是给小产权房登记留下了一个口子,即给予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登记程序,“小产权房诞生于特殊历史时期,即土地制度落后于住房发展现实需求,从专业角度来说,小产权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建筑,不能笼统地说它是违法违规建筑。”

但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看来,不合法不动产应该难以进行合法登记。

12月22日公布的《条例》,明确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经济学家厉以宁看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是农地入市、农用地流转、房地产税、反腐败等现实问题的基础性平台。

3500字的《条例》是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顶层设计,明确提出了要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厉以宁说:“农民没有产权的,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不管房子盖得多好。农村改革的重点是给予农民产权,包括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所以就当下而言,将农村宅基地和农房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命题。

厉以宁的这一愿望即将实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下称《不动产证》)已制定完毕,其中一个版本就是农村户口使用“一证多权”的“集成版”,这个“集成版”是指在农村适用,一本证可以记载多个权利主体在农村拥有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房屋等,也就是说,中国农民正式成为有产权之人,厉以宁认为如果都做到给农民产权,将盘活中国农村万亿资产。

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原副司长向洪宜表示,目前《细则》基本处于定稿状态,略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前述关于“因历史原因不能提交不动产权来源证明的”的第62条规定。

向洪宜表示,他已将意见提交给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细则》虽有不完善的地方,但也不能否定其重要性,“《细则》基本上已经敲定了,但也要追求完美。”

担任不动产登记重要角色的房产登记也将迎来历史性时刻,《动产权证》将逐步取代《房屋所有权证》。城市居民使用的《不动产权证》是“单一版”,根据经济观察报拿到的《不动产权证使用及填写说明》显示,单一版是“一权一证”。

杜兆勇认为这种“换证”并不简单,《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机关是住建系统,而《不动产权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换证之后是否带来相应相关的税收、交易等系统变化是公民应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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