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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潍坊市公积金支付房租有了新标准

潍坊新闻网  2015-05-05 11:00

[摘要] 潍坊新闻网5月5日讯 5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5月1日起,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了新标准。

    潍坊新闻网5月5日讯 5月4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5月1日起,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了新标准。

    据了解,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潍坊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或租住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符合这两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

    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如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可以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租金;如不能提供的,每年职工及其配偶租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据介绍,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住住房的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本人及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无自住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无自住住房,租住商品住房的,如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如按每年租房提取总额不超过8000元提取的,仅提供前面两项规定的材料。

    (记者 齐英华)


    ◎相关新闻

    单位不缴公积金,高罚五万

    潍坊新闻网5月5日讯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潍坊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作出了明确要求,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办法》指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不办理的: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50个以上150个以下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300个以上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 齐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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