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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房天下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9-30 15:16

[摘要] 9月30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并且出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9月30日,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住房公积金贷款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并且出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加大对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长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后5年。

(二)出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放宽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称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提取家庭成员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本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银行账户(卡或折),提取家庭成员公积金的,应提供家庭成员本人的银行账户(卡或折)。

3.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原件、购房票据原件。

4.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属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提供户籍登记部门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的,应由父母、子女携带身份证到现场共同办理,非本人到现场办理的,还须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提供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二)扩大提取范围。

1.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额度每人每年1000元。物业费提取每年只能办理一次。

此业务待网上服务厅调试完成后,可通过网上服务厅自助办理。申请提取时,缴存职工应登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wfgjj.gov.cn/)网上服务厅个人版,并根据提示填写有关材料,提交后经系统自动审核将资金划入申请人填报的银行账户内。

网上服务厅未开通前,缴存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卡或折)至各分支(办事)机构网点现场办理。网上服务厅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通知。

2.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的,缴存职工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⑴申请人身份证;

⑵申请人银行账户(卡或折);

⑶《房屋所有权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时间在3年内);

⑸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

(三)互助性规定。

为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有限的资金使更多人受益,已取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在未偿清所有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除偿还贷款以外的提取(大病提取、临时困难救助提取、低生活保障提取除外)。

(四)优化业务流程。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将逐步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审核环节,实现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和《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直接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提取手续,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后支付到申请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死亡、判刑入狱的提取根据《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其提取应先拨付到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支付给职工或其家属)。

(五)注意事项。

1.同一套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一个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为不同的家庭成员提取使用,以申请办理提取时间为准,3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已办理过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可再次申请提取除职工本人及配偶以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配偶未参与过提取的也可以一并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缴存职工可用其公积金账户内的可用资金余额办理以下一项提取或多项提取业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贷提取、购房提取、租房提取、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物业费提取等。

3.已申请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如在申请提取时有贷款的,将不允许以任何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承诺人参与贷款额度的冻结部分不得提取。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人群

加快农民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工作进度,让更多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利益。

四、加强资金风险防控

(一)为加强风险防控,保证基本的提取和贷款资金供应,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要求,当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累计缴存余额之比)超过85%时,将暂停执行以下提取政策:一是本办法第二部分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所规定的放宽购房提取条件和扩大提取范围的政策;二是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潍公积金〔2015〕53号)所规定的租房提取政策,租房提取将仅限于能提供纳税凭证和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将采取预约登记的方式,为符合上述两类提取条件到营业厅办理提取的职工进行预约登记,待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时,根据预约先后顺序通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行为将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将相关信息通过公积金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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