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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遇上了拆迁 离婚能不能分割补偿款?

济南时报   2016-08-25 15:09

[摘要] 张女士与其丈夫刘先生于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因为一直没有孩子,后来,丈夫要和她离婚,针对去年所得拆迁补偿安置财产应该如何处分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她。2015年12月因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当地拆迁办事处对刘先生婚前所购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对其作出了拆迁安置补偿。

张女士与其丈夫刘先生于十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因为一直没有孩子,后来,丈夫要和她离婚,针对去年所得拆迁补偿安置财产应该如何处分的问题,一直在困扰着她。2015年12月因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当地拆迁办事处对刘先生婚前所购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并对其作出了拆迁安置补偿。现在遇到离婚问题了,丈夫认为之前被拆的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对于本次拆迁所得的拆迁补偿财产坚持不做分割。对此,张女士不同意丈夫的做法。正因双方针对上述安置补偿财产的性质认定问题,即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分歧较大,认识不一,终没有达成离婚财产分配的一致意见。张女士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张女士与丈夫刘先生所遇到的拆迁安置补偿是基于刘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获得的,在婚姻期间拆迁并且获得补偿,表面上看是在婚后获得的补偿,实质上这种拆迁补偿只是婚前财产的一种转化,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基于个人所有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自然应属于个人所有财产。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相应的补助和奖励。一般来讲,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归原房屋所有权人个人所有,没有异议。

但是,如果拆迁的时候夫妻另一方在房屋内居住,那么像搬迁奖励、过渡费等涉及对方配合甚至给对方造成不便的赔偿项目,就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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