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7月1日起,我市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包括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
6月2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7月1日起,我市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包括在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支(办事)机构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所有单位和自主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
2017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5454元,下限为1810元和1640元。其中,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高新区、经济区、滨海区、峡山区执行1810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1640元。单位、职工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不低于各6%。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2%,为24%。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自2017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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