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26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
8月26日,记者获悉,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我市根据有关规定对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规范。其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标准,按照保教成本由政府、社会、家庭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市级统一制定、调整。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生·月、市级示范类300元/生·月、县级师范类240元/生·月、普通类200元/生·月。
公办园保教费标准单位:元/生·月
省级实验示范类 380
市级示范类 300
县级示范类 240
普通类 200
幼儿园只能四项收费 不得再进行额外收费
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其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和校车接送费。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按照自愿原则,由幼儿园代收代付。床上用品费由幼儿园在新生入园时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床上用品可由幼儿园统一提供,家长自愿选择,包括被褥及床单、被套等。
除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以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包括培训机构等在幼儿园开设的各类特色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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