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单位全额集资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购买时需注意什么?”近日,读者通过热线咨询集资房屋买卖的问题不断增多,为此,居周刊采访了南宁市的房产部门、律师和银行等,就各种问题进行集中解答。
建成后价格上涨是否合理?
韦先生:我是南宁市某单位职工,2008年单位在中华路开始建集资房,2009年竣工。当初单位承诺以19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职工,可现在收房,单位却要求职工多交300元/平方米。请问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远东律师事务所吴中登律师:如果房子开工时,签订的合同对房价进行了约定,交房时价格是不能变的;如果开工时提出的价格只是预算,或者说没有任何书面约定,在此情况下,房子的定价可随市场物价变化作相应的变动。
与集资人的协议是否有效?
曾先生:2007年,单位与开发商联合建房,单位规定集资名额不能转让。我私下买了同事的集资指标,签订了《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并约定集资人是我如果对方违约,则要付给我违约金,约定违约金为该房市场价的20%。现在房子还未建好,我同事违约要将房子收回去。请问我们签的这个协议是否有效?我能否按协议规定得到违约金?
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单位规定以及开发商的合同中关于不得转让的约定,不影响作为第三人的曾先生与同事间协议的法律效力,除非二人是恶意串通损害了单位或者开发商的利益。应当明确的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与房产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是不同的,两人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协议得以成立,曾先生拥有对同事的违约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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