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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举措稳定市场发展 山东楼市新政细则一览

中国经济网  2010-08-16 10:30

[摘要] 为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二、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向中低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同时,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使住房保障制度惠及更多的住房困难群体。

(一)抓紧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各地要深入分析中低收入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抓紧组织编制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明确近3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目标及分年度计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于2010年7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设区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二)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通过新建、改建、政府购置和棚户区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2010-2012年解决23万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尽快实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并轨,3年新增保障性住房6万户(每年不少于2万户),其中新建、筹集廉租住房3万套,不断提高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保障中所占比重;通过棚户区改造,解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5万户。保持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3年竣工12万套,每年不少于4万套。

(三)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坚持科学规划、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确保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1188万平方米、17.29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分清轻重缓急,把握工作节奏,优先改造规模大、条件差、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逐步解决零星分散的棚户区。对城市棚户区,要与相邻的棚户区、危旧房、旧厂区及城中村统筹安排,采取就近整合、项目捆绑方式集中连片统一改造。对远离城镇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凡符合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将其纳入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将安置小区调整到城市近郊或小城镇周边地区。

(四)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等特殊群体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设区城市和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县(市),2010年内要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试点。根据供应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既可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要引导鼓励大中型企业、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和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也可在城中村、城边村改造项目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退出等机制。

(五)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确定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安置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列入省建设投资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予以重点支持,切实保证供应;加强成本审核,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财政在安排廉租住房保障奖补资金支持各地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同时,还将对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计划、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促进作用。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督促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社会团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力求覆盖所有在职职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并逐步上调至不高于12%。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定向用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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