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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举措稳定市场发展 山东楼市新政细则一览

中国经济网  2010-08-16 10:30

[摘要] 为保持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四、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

(二)完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制。强化过程监控机制,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划条件、建设条件不落实的,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督导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终端控制机制,全面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制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人民银行、银监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金流向和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

(四)提升住房品质和房地产业竞争力。加强对住房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再治理活动,实行分户验收制度、住宅品质状况表制度和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推广新建住宅全装修,减少资源浪费和污染;推行住宅部品认证制度,推进厨卫、隔墙等住宅部品通用化、标准化、工业化。以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龙头、住宅部品骨干企业为依托、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提高房地产业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的技术集成水平。选择我省部分实力强、业绩优、信誉好、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房地产开发骨干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促进其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在房地产市场的竞争力。

(五)继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规范分期缴纳行为,深化合同执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与涉房收费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20日之前报省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六)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公安、价格、金融等部门配合,尽快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搭建统一规范、数据共享的信息平台。要依托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及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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