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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将对房产中介实行信用打分 培养金牌经纪

潍坊晚报  作者:齐英华 刘钦  2014-08-27 09:25

[摘要] 隐瞒真实价格、以低价购进高价卖出、挪用交易资金……房产中介今后有这样的行为,可能“丢饭碗”。8月26日,记者了解到,为推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潍坊市建设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潍坊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行业减分标准(部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减3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减2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减2分;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减3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造成委托方认为其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自己做出了不合理、不公正约定,减3分。

注:累计减分达到5分(含5分)以下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向社会公示;累计减分达到6分以上时,媒体曝光,并抄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隐瞒真情将罚款

根据《潍坊市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减分标准》的规定,房产中介、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或未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签字和盖章,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将被责令改正,取消网签资格,罚款3万元。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房地产经纪机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将被责令改正,取消网签资格,罚款3万元,对从业人员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责令机构改正,取消网签资格,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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