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的房地产市场将“博弈”一词体现得淋漓尽致。无论是政府与开发商,还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较量始终没有停止。期间发生的大事小情都撼动着各方敏感的神经。第八届中国房地产网络人气榜作为盘点楼市最新最全面的网络盛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2月15日,2011年度潍坊楼市十大重磅事件正式揭榜。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引争议
8月12日,法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前个人按揭所买房屋,离婚时归个人,但应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据人民法院网站消息,法昨天公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同时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文。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将施行。
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
应考虑配偶参与还贷情况
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新婚姻法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孙军工称,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项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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