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市建设局要求自明年1月1日起,商品房在销售时须在现场公示商品房基本信息、销售信息、销售模型(沙盘)信息、设立商品房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公示台、设立特别提示栏等五大类内容。
违规者罚五万元
按照通知要求,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字体统一用标准宋体字,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信息公示内容应在项目预(销)售许可前10日内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完成。在申请商品房预(销)售审批手续时,应将现场公示信息的电子照片,连同预(销)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对公示形式及内容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查看。对不符合要求的,将暂缓办理预(销)售审批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商品房销售主管部门将通过网络、报刊和房产交易大厅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公示查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违规行为、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此次新规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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